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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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
党发【2016】24号
为强化教职工遵纪守规意识,严明学校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营造务实高效的工作环境,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。
一、严格请销假程序
1、所有人员请病假超过三天,必须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。一般干部职工请病假三天以内,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,病假条交人事处备案,超过三天,需报主管领导批准。中层干部请病假报主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。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,每两个月需提供继续休假诊断证明一份。
2、一般干部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制式请假条,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,超过三天须报主管领导批准。中层干部请事假报主管领导和校主要领导批准。
3、所有人员严格按照假条批准时间请假,并按时返岗销假,无假条或逾期未能及时续假者按旷工对待。
二、严格工作时间
1、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表,其中教学人员须在课前10分钟进入教室,做好上课准备;行政,教辅人员须准时进入工作状态,与教师上课时间同步。
2、值班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值班时间到各值班室进行值班,其中夜班值班员于当日19:30分到学校值班室签到,召开碰头会,当日22:00用部门值班电话进行“零报告”,白班值班员于当日8:10到学校值班室签到,召开碰头会,并分别于当日中午12:00和下午与本部门夜班值班员交班时进行“零报告”。
3、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的离岗人员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。
三、严格责任追究
1、凡不遵守学校工作纪律的情况,一经发现,对当事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,并视情况追加经济处罚,同时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并处罚。
2、个人年度累计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现象3次(含)以上,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;6次(含)以上,不得定为合格等次。部门所属工作人员学期累计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现象3次(含)以上,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;6次(含)以上,部门正职引咎辞职。
2016年5月24日